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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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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

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

近日,一起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zài)商场地下(dìxià)停车场坡道摔伤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审理后作出(zuòchū)终审判决(zhōngshěnpànjué),再次引发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是自身未预见安全风险?还是商场未设置无障碍通道?责任该如何划分?5月22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轮椅坡道摔伤(shuāishāng),双方各执一词 一日早上,王某(wángmǒu)驾驶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前往宿迁泗阳县一商场购物。他通过商场机动车下行坡道入口进入地下停车场(tíngchēchǎng),随后进入地下超市。购物结束后,王某在(zài)通过停车场机动车上行坡道返回(fǎnhuí)时(shí),电动轮椅突然掉头下坡滑行,致使王某从轮椅上摔(shuāi)下。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1.7 万余元,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养三个月。 由于王某与商场(shāngchǎng)管理公司(gōngsī)就损失承担事宜未能(wèinéng)协商一致(xiéshāngyízhì),王某遂将(jiāng)商场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商场未设置专门的残障人士通道,且直达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栏杆拦住,轮椅无法通过,这才导致其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坡道进出商场超市时受伤,商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商场管理公司(gōngsī)则表示,王某作为残障人士,在缺乏同行人员照管,且对其驾乘的(de)电动轮椅是否具备沿(yán)机动车坡道上行所需动力疏于预判的情况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同时,商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bǎozhàng)义务应得到合理界定和划分,商场的责任比例(bǐlì)和赔偿金额应予以酌定缩减。 法院审理:商场未尽安全保障(bǎozhàng)义务,双方均有过错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děng)经营场所、公共场所(gōnggòngchǎngsuǒ)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tārén)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zérèn)。 具体到本案,商场管理公司作为大型商场(dàxíngshāngchǎng)的(de)管理者,在商场周边设置栏杆和石墩等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商场的同时,未(wèi)在商场、地下超市(chāoshì)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fúhé)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也未在适合残疾人轮椅通过的位置张贴无障碍通道引导标识,未对残障人士尽到足够(zúgòu)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不过,法院(fǎyuàn)也综合考虑了王(wáng)某作为残障人士的(de)情况,认为其应当对驾乘轮椅(lúnyǐ)上下坡道的危险性有所预见,但仍独自冒险驾乘轮椅上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商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 30%的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yīshěnpànjué)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瑶瑶(zhāngyáoyáo) 法官说法:保障残疾人权益,各方(gèfāng)需共同努力 泗阳县(sìyángxiàn)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瑶瑶指出,残疾人权益(quányì)保障(bǎozhàng)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体现(tǐxiàn)。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方便出行生活、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hé)社会责任(zérèn),如应及时建设无障碍通道、张贴安全提醒与引导标志(biāozhì)、清除残疾人通道障碍等。社会各单位及公众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guānzhùdù),推进无障碍通道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shíxiàn)。 同时,法官也(yě)提醒残疾人在公共场所应当谨慎地对待自身安全,遵守(zūnshǒu)秩序,对潜在风险做好防范,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让自身陷入(xiànrù)危险之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xīnwénjìzhě)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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