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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上交!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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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上交!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

主动上交!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

本文(běnwén)转自【吉安公安】; 枪爆无小事,平安重于山(shān) “缉枪治爆”专项行动(xíngdòng)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宣传力度(lìdù) 切实(qièshí)消除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qúnzhòng)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cūnmín)杜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fēnjú)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qián) 在村口的小河中发现(fāxiàn) 随后一直放置(fàngzhì)在家中 ▲发现手雷的(de)小河边。 在开展“治安(zhìān)大村长”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持有、私藏(sīcáng) 枪支弹药的严重危害(yánzhòngwēihài) 以及所需(xū)面临的法律惩处 “听到民警讲解后(hòu), 还有这个(zhègè)‘定时炸弹’。” 想起(xiǎngqǐ)了多年前捡到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富田(fùtián)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jījí)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缉枪治爆”工作(gōngzuò) 主动(zhǔdòng)上交手雷的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jījí)宣传发动身边人 主动(zhǔdòng)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 ▲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gōngānjīguān)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 该枚(gāiméi)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理(tuǒshànchǔlǐ)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guǎnlǐfǎ)》 第三条(dìsāntiáo)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fǎlǜ)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wéifǎn)枪支管理的(de)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jiǎnglì)。 《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tiáo)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de),处(ch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de)(de)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qiāngzhī)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chǔfá)。 单位犯第二款(dìèrkuǎn)、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pànchǔ)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 | 青原(qīngyuán)分局王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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